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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武汉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武政办[2020]51号)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06-04 来源:原创文章

根据国家、省的相关要求,武汉市编制了《武汉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为什么要编制《目录》?

答: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围绕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新要求,对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新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强调“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是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和各方面,履行决策法定程序,增强公众参与实效,提高专家论证质量,坚持合法性审查,防控决策风险”。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4—2020年)》及省、市实施方案对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均作了重要规定。

科学编制《市政府2020年决策目录》,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迫切需要,是执行2019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和《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66号)及其配套文件《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武政规〔2014〕17号)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中央、省和市关于建立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目录》是如何编制的?

答:今年初,市政府办公厅向各区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新港管委会)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发出征集2020年决策目录事项的通知,共征集到10个单位报送的14个项目。为避免出现漏报情形,市司法局还将各单位报送的其他72个市政府常务会议议题项目一并纳入遴选范围。根据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的相关规定,市司法局对上述项目进行了初步遴选,确定了6个备选项目。4月14日,市司法局组织召开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4个部门参加的2020年决策目录编制工作协调会。会后,根据各方面意见对2020年决策目录事项再次进行研究,拟确定4个正式项目,形成了《市政府2020年决策目录》,并已于2020年5月1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18次常务会议,5月17日经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三、《目录》的内容和确定依据是什么?

答:《目录》确定的4个项目包括: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承办的《武汉市大健康金融发展规划》、市发改委负责承办的《武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承办的《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方案》、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承办的《武汉市公交地铁票价优惠换乘方案》。确定上述4个项目纳入决策事项管理的主要依据,一是它们均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范围,事关全市性的重要规划或者民生与社会建设等重大议题。二是相关事项具有实质性的政策措施,有一定个性特色和决策空间。三是相关事项具有一定工作基础,年内可确保完成。

四、《目录》应如何公布?

答:《市政府2020年决策目录》明确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起草单位、决策时间安排和是否需要听证等内容。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应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提请市委同意,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目录》应如何实施?

答: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纳入目录管理的决策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履行决策法定程序,保证决策效率和质量。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决策事项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工作。市司法局负责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决策事项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的有关会务安排和公文制发工作。决策草案依法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或者提请审议决定的,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没有纳入《市政府2020年决策目录》的事项,属于区人民政府或者市人民政府部门决策事项的,仍需执行本区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