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
(2011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1号发布 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文化的管理,保障互联网文化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文化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
(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目、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