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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关于执行民间组织重大活动报告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民政函〔2007〕351号
发布时间:2025-11-05 来源:湖北省民政厅

各全省性社团、基金会、省管民办非企业单位:

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和政府转变职能的逐步深入,我省民间组织开展的业务活动日趋活跃,对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民间组织活动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超出章程规定的范围活动,以举办活动的名义向会员单位乱收费;遵纪守法的观念淡漠,在开展活动中出现了违纪违规甚至违法行为,等等。为防止上述问题发生,应重申并严格落实“民间组织重大活动报告制度”。现根据国家有关民间组织管理的政策法规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种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鄂办发〔2006〕21号)等有关规定,就民间组织执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民间组织重大活动是指:1、社团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召开涉及选举负责人事项的理事会、基金会召开理事会;2、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3、公益性社团或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4、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跨组织、跨领域开展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活动,召开涉外研讨会或承接涉外内容的研究课题、组团出国出境、与国外境外民间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国外境外捐款等涉外活动;5、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面向社会的评比、表彰、比赛等活动;6、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活动。

二、社团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涉及选举负责人事项的理事会和基金会召开理事会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等相关材料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应指派专人审核并当场发给“社团、基金会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回执”(回执样式见附件一)。社团、基金会对登记管理机关审核时指出的问题应迅速改正。社团、基金会办理变更登记时应提交有关会议报告回执。

三、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展览会、展销会、公益性社团或公募基金会组织募捐等活动,应在活动开展前10个工作日将活动方案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应做好备案登记,认为活动方案存在问题的,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无回复的,视为同意。

四、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跨组织、跨领域开展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研究课题)、组团出国出境、与国外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国外境外的捐赠等涉外活动的,应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于活动开展前5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随意举办各种面向社会的评比表彰比赛活动。确有需要举办评比表彰比赛活动的,应在举办活动前,填写《湖北省民间组织举办评比表彰比赛活动审批表》(此表样式见附件二,可从湖北民间组织信息网下载),说明举办活动的理由、政策依据和经费来源等情况,并附上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活动详细方案,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社团面向会员开展评比表彰比赛活动,也应按上述程序报批。

六、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重大活动不按上述规定报告、不办理备案或报批手续,以及借举办活动的名义乱收费、乱摊派的,一经发现,登记管理机关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有关规定如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湖北省民政厅

2007年12月17日